聯合國《世界動物權宣言》指出,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香港政府的現行法例亦同樣是以「免遭虐待」為出發點,保護動物的生存權。然而, 近日香港出現不少有關動物生存權的爭議。在2021年尾,政府因應野豬傷人案件增加,決定定期捕殺在市區出沒的野豬;2022年1月,政府則因倉鼠感染新冠病毒,而撲殺2,000多隻倉鼠等小型動物。這兩宗事件均引起社會對動物權益的討論。
時事看通識
香港政府對動物生存權的保護
香港政府以多項法例保護動物的生存權,透過罰款、社會服務令,甚至判監懲罰虐待或疏忽照顧動物的人,相關法例包括:《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狂犬病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海魚養殖條例及動物(實驗管制)規例》。
另外,香港立法會設有「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不時就動物議題作出討論及跟進。委員會曾跟進的議題包括流浪牛管理問題、就動物收容所實行「零撲殺」流浪動物政策作討論、監管獸醫執業情況等。
在具體執行上,香港大部分與動物相關的事項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負責。例如:在教育上,漁護署在 2010 年成立了專責隊伍,負責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傳遞有關愛護動物和做個盡責的寵物主人的信息;在防疫上,漁護署管理指定動物居留設施,為受因新冠病毒影響的寵物進行檢疫及獸醫學監察。
捕殺野豬—市民安全與動物生存權之爭
2021年11月,漁護署宣布因應野豬傷人的案件明顯上升,而對在市區出沒的野豬採取捕殺政策。漁護署數據顯示,過去10年,野豬傷人案共有42宗,其中17宗在2021年發生,部分受野豬攻擊的傷者需要入院接受治療,嚴重者更需接受手術。因此,漁護署認為野豬傷人已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很大威脅,並指野豬為「具危險性的野生動物」,有必要繼續定期捕殺野豬,以保障市民安全。
然而,社會上有一些動物保護團體、獸醫、市民反對捕殺野豬的行動。除了一般認為捕殺行動「殘忍」和剝奪動物生存權外,不少團體更提出政府應該以循序漸進的方法處理野豬問題,例如:在捕捉野豬後,工作人員可為野豬避孕絕育、甚至實行搬遷計劃,減少野豬聚集,而非捕捉後立刻殺戮。而事實上,漁護署在2017年曾落實野豬絕育計劃及搬遷先導計劃,亦不時教育民眾不要餵食野豬、與野豬共存等。這些軟性方法曾經取得一定成效,在2020年野豬滋擾數字下跌,由1,184宗減至1,002宗,因此不少團體希望漁護署取消捕殺政策,重回軟性手段。
撲殺倉鼠—公共衞生與動物生存權之爭
2022年初,香港面臨新一波新冠病毒疫情,其中一名確診者在寵物店工作,政府人員於是對店內125個動物樣本(包括:倉鼠、龍貓和兔)進行病毒檢測,結果發現11隻倉鼠對病毒測試呈陽性。因此,政府為減低病毒傳播風險及防止病毒在倉鼠身上發生突變和由倉鼠傳染人類,而採取一系列預防措施。其中包括為寵物店及其倉庫內所有動物作進一步病毒測試、暫時停止售賣倉鼠的寵物店營業等,最終,漁護署為維護公共衞生,在1月22日前撲殺全港寵物店超過2,512隻動物(包括2,229隻倉鼠),並呼籲市民把2021年12月22日或之後於本地寵物店購買的倉鼠交予漁護署處理。
撲殺行動引起社會部分人士與動物保護團體不滿。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發表聲明,對政府的決定表示震驚和遺憾,認為相關措施沒有關顧動物福利及人與寵物之間的感情,希望漁護署轉為採取其他可行方法;「掌心生命」香港倉鼠關注協會負責人引述獸醫稱,即使倉鼠感染新冠病毒,仍然可以醫治,並呼籲市民勿恐慌棄養,特別是若倉鼠不幸染疫卻被棄置街頭,反而造成社區另一個隱藏傳播鏈;香港寵物業商會副會長則表示對撲殺行動傷感,指出不少被撲殺的動物根本未曾接受病毒檢測,批評當局決定倉猝。
想一想
- 根據資料,分析在動物權益事件上的持分者衝突。
- 「香港政府的行動與『保護動物生存權』相違背。」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
上載日期:2022年3月25日
《世界動物權宣言》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在1978年10月15日宣讀《世界動物權宣言》,確立動物有其生存權,能夠自由地在自然環境生活並在其中繁衍;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而仰賴人類飼養的動物亦有權被安養以及接受細心的照顧;反對非必須處死動物的行為及對動物進行會造成肉體或心理疼痛的實驗。但此宣言並無法律拘束力。
立法會 — 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文件)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panels/fseh/fseh_ar/papers/ar_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