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訪條例》的定義,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問題的活動。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信訪是一個專門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制度。1950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成立,專門負責處理民眾寫給毛澤東主席等中央領導的信件。195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正式實施,標誌着信訪制度的正式形成。
改革開放前,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信訪制度失去原來的功能。文革結束後,內地社會秩序逐漸恢復,中央政府先後於1978年和1982年召開了第二次及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和善後工作,並規定縣以上各級黨政機關都必須設置信訪機構,使信訪制度得以逐步恢復。
1996年,國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又稱《信訪條例》),成為了我國第一部有關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 保障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信訪秩序。2005年5月1日起,國家實施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其中新增和修改了46條條文,以回應內地社會的變化及實際需要。
為處理信訪事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設立國家信訪局,各部委及各級地方政府也設有信訪部門。
走訪及越級上訪
走訪是指民眾親臨政府機關進行信訪活動。根據國家信訪局的規定,民眾走訪的流程如下:
雖然國家就信訪及走訪建立了程序及規則,但部分民眾會跨越本級向上一級機關,甚至遠赴北京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進行信訪活動,外界稱之為越級上訪。
截訪、鬧訪及改善措施
儘管民眾通過信訪反映意見或申訴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但過往信訪制度的施行亦出現了一些問題。
- 2005年當局實施信訪排名制度,如國家信訪局每月對各省(市、區)「非正常上訪」人次數進行排名,排名成為了縣級及縣級以下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指標之一。 由於排名與地方官員升遷直接掛鉤,導致各地政府或信訪部門以各種手段阻截民眾上訪(即截訪)。
- 部分人錯誤地認為只有走訪至中央或國家機關,申訴才有成效,於是不依正常信訪程序,越級上訪。部分人甚至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於是以鬧事等極端手法作為申訴手段,破壞社會秩序(即鬧訪)。
針對以上問題,近年中央政府及各部門進行多項措施,以改善現有信訪制度。
取消信訪排名制度 | 針對信訪排名制度而導致的截訪情況,國家信訪局於2013年暫停發布信訪排名表,「非正常上訪」人數多寡不再與當地政府信訪工作評價直接掛鉤,以減少截訪的發生。 |
實行網上信訪制度 | 2013年7月,國家信訪局推行網上信訪制度,為民眾提供一個快捷便利的信訪渠道。2015年1月1日開始,全國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正式運作,民眾可通過網上平台作出申訴、查看辦理進度和結果,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令信訪過程更省時及更有效率。 |
不受理越級上訪 | 部分民眾相信通過高層施壓,問題才會獲得公正處理,因此往往越級上訪。鑑於這種心態,國家信訪局於2014年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禁止民眾越級上訪,並引導民眾依法逐級走訪。 |
實施信訪工作責任制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實施《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以及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和加強執行信訪問責工作。 |
取消信訪排名制度 |
針對信訪排名制度而導致的截訪情況,國家信訪局於2013年暫停發布信訪排名表,「非正常上訪」人數多寡不再與當地政府信訪工作評價直接掛鉤,以減少截訪的發生。 |
實行網上信訪制度 |
2013年7月,國家信訪局推行網上信訪制度,為民眾提供一個快捷便利的信訪渠道。2015年1月1日開始,全國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正式運作,民眾可通過網上平台作出申訴、查看辦理進度和結果,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令信訪過程更省時及更有效率。 |
不受理越級上訪 |
部分民眾相信通過高層施壓,問題才會獲得公正處理,因此往往越級上訪。鑑於這種心態,國家信訪局於2014年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禁止民眾越級上訪,並引導民眾依法逐級走訪。 |
實施信訪工作責任制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實施《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以及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和加強執行信訪問責工作。 |
國家信訪局職責
根據官方規定,國家信訪局主要職責包括:
- 負責處理國內群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中共中央、國務院及領導的來信來電,接待來訪。
- 負責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反映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研判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建議。
- 承擔督促檢查領導有關批示件落實情況的責任,擬訂信訪督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領導交辦信訪事項的落實,向地方和部門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 承擔協調處理群眾集體到北京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的責任,綜合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
- 綜合協調指導全國信訪工作,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推動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檢查、指導中央黨、政、軍各部門的信訪工作和地方黨、政機關的信訪工作。
- 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彙集分析機制,指導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
- 承擔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 協調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協調信訪工作外事活動和對外交流。
- 承擔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訪制度里程碑
- 1950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成立,專門負責處理群眾寫給毛澤東等中央領導的信件。
-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即國務院前身)頒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對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的原則、機構設置作出規定。
- 195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正式實施,標誌着信訪治理制度的正式形成。
- 197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局成立。
- 1978年9月,第二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召開。
- 1980年,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成立。
- 1982年,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通過了《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明確「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依法辦信訪」、「件件有着落、有結果」的原則,規定縣以上各級黨政機關都必須設置信訪機構,使信訪機構成為黨政部門的一個常設性部門。
- 198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局及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合組成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
- 1996年,國家實施《信訪條例》。
- 200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升格為國家信訪局。
- 2005年5月1日起,國家實施新修訂的《信訪條例》。
-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以及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和加強信訪工作問責的執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