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政協的職能是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政協的成員包括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黨員,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港澳台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人士。
政協的主要職能
政治協商
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並且就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民主監督
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參政議政
選擇民眾的關心、黨政部門重視的議題,展開調查和研究,並向黨政機關提出建議。
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以討論和提交議案的方式議政,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政協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國政協委員由省級政協產生,也可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以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
多黨合作制
- 所謂多黨合作機制,是指內地的八大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的合作關係,中共是執政黨,而各民主黨派既接受共產黨的領導,也作為參政黨提出政策建議並進行民主監督。
- 八大民主黨派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民革)、中國民主同盟(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中國農工民主黨(農工黨)、九三學社及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 民主黨派的主要作用是政治協商、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吸納民主黨派人士參加國家政權,並邀請民主黨派代表列席中國共產黨的代表大會。
政協制度的不足
政協委員素質參差
政協委員屬「兼職」,以往不時出現政協委員學歷、專業知識、議政水平參差的情況。
政協無實權
政協僅具建言功能,並無強制黨政機關接受其建議的權力。因此,多年被譏為「政治花瓶」或「清議機構」。
中央對政協制度的「改造」
提高政協委員標準
2018年正是政協的「換屆年」,為確保政協委員的素質,中央要求選任全國政協委員必須要過「政治關、廉潔關、形象關」,也就是對政協委員的政治表現、工作情況、形象口碑進行考察。社會形象不佳、履職情況不好的人選將「堅決不作安排」。
提名引入問責機制
通過「誰推薦、誰負責」的問責機制,嚴防「帶病提拔」的現象。
銳意年輕化
在新一屆全國政協會議當中,兩千多名全國政協委員平均年齡為55.9歲,比上屆委員下降了0.2歲。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歷史
1945年8月25日,中國共產黨就抗戰勝利後的時局發表了《中共中央對於目前時局的宣言》,號召「立即召開各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物的會議,商討抗戰結束後的各重要問題」。1946年1月10日至31日,首次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前夕,中共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召開了政治協商會議,並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建國初期,政協會議的全體會議暫代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直至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政協會議全體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文革期間,國家陷入混亂狀態,政協會議工作亦幾乎癱瘓。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政協會議的工作開始慢慢恢復。1982年,政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訂,明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1993年,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修改憲法,序言中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首次把中國的政黨制度載入憲法當中,並明確肯定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合法性。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 港區政協由全國政協委任,稱為「特邀香港人士」。此外,部分香港人通過「其他界別」獲委任為政協委員。
-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當中,「香港特邀人士」有124人,其他組別如「醫藥衞生界」、「經濟界」等組別約有80人,共有約200名港人成為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當中18人當選為常務委員。
- 前行政長官董建華及梁振英當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