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自治」是指一個主權國家授權地方政府,依法行使自我管理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力,其治理的範圍愈廣,自治的程度愈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設有5個民族自治區。其後,中央政府為了落實「一國兩制」安排,於1982年修訂《中國憲法》第31條,即在必要時會設立特別行政區,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制定其實行制度、授予相關自治權限。
1997年,中國政府向英國政府收回香港管治權,並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表明,香港於「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
相比中國內地其他地方、行政區(除澳門)和外國聯邦體系中的州或省,香港獲授權處理的範圍較廣。
香港擁有的「高度自治」事項
在中央的授權內,香港擁有的「高度自治」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 政治體制及管治方面:香港特區實行港人治港,中央政府不派官員管治香港;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政府有權制定特區的政策,例如房屋政策、教育政策、醫療政策等。
- 經濟方面:香港特區可以使用自己的貨幣(港幣),並自行發鈔;香港特區自定財經政策,不需向中央繳稅;香港是自由港,擁有獨立的關稅區。
- 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特區政府可以自定相關政策。
- 對外事務方面:香港可以自行參加國際組織和協議,特區政府也可以自行簽發香港特區護照。
- 國際公約方面:香港特區受國際公約的人權和自由的保護。
《基本法》與「高度自治」
《基本法》內有關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的條文:
《基本法》 | 條文內容 |
第2條 |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3條、 第24條 |
由永久性居民組成行政、立法機關,中央不派人管治特區。民主政制發展香港可以充份參與推動。 |
第5條 |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第6條 | 保護私有財產。 |
第7條、 第106條 |
自然資源的管理和收入歸特區,不上繳稅。 |
第9條 | 除中文外,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
第11條 | 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
第4(4)條 | 無兵役,不付軍餉,駐軍亦要遵守香港法律。 |
第8條 | 保持自己普通法體制和原有法律。 |
第19條、 第82條、 第84條及 第85條 |
有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可邀請普通法地區的外國法官參加審判。可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 |
本文取材自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譚惠珠小姐《憲法、基本法與港區國安法的關係》講座的簡報,並經譚惠珠小姐審訂。特此鳴謝。
上載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