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Standing Committe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於全國人大閉會時行使國家立法機關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由來及其產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於1954年,其權力曾僅限於解釋法律,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在立法中佔有關鍵地位,並有權頒布和修改大部分法律和法令。全國人大所表決的議案,一般也是由常委會三讀提交。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間接、差額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每屆任期與當屆全國人大相同,一般為五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共22項,以下為主要行使的職權:
-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 解釋法律;
-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 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 決定特赦;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同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置不同辦事機構,包括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中,辦公廳內包含各個行政部門,包括秘書局、人事局、新聞局、全國人大培訓中心、機關常委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簡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由12名委員組成,內地和香港委員各六人,任期為五年。所有委員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其中,香港委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研究的四條基本法主要內容
第17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其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港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
第18條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
第158條 |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
第159條 |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
上載日期:2022年3月31日